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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五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
泰山区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258-1262号,郭某等五人均为提供劳务的小包工头,涉案工程层层分包,五原告弄不清楚上游的分包关系,举证困难。经过努力,法院终支持了郭某等四原告要求支付劳务欠款的请求,刘某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高丙芳承办
郭某等五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7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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