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志首页
关于舒志
舒志团队
舒志要闻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法律沙龙
联系我们
成功案例
涉外类
刑事类
建筑房地产类
追讨债务类
婚姻、继承类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类
其他类
联系方式
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538-8252928
网址:www.sdshuzhi.net
地址: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A座1508
法律沙龙
返回首页
A公司与B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借款金额500万元,因借款实际被犯罪嫌疑人赵某使用,B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有难度。判决支持A公司的请求——高丙芳承办
A公司与B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749 次
上一篇:
冯某诉史某、李某、宁阳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一篇:
华某管道公司与A公司买卖、借贷纠纷案
百度地图API自定义地图
联系方式
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538-8252928
网址:www.sdshuzhi.net
地址: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A座1508
Copyright© 版权所有: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80334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