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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奸案


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109号,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李某系未成年人,未遂,经过律师努力,判决认定自首情节,其家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李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高丙芳承办


李某强奸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4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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