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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遭遇白银现货欺诈案(非诉解决)
白银现货交易平台A在西宁,其第108号会员单位B在兰州,B实际运营地在北京,B的代理商C在泰安,张某听信C的鼓惑在该平台开立账户,导致40万元款项损失。律师去北京、去西宁与之协商并提交法律意见书,迫使A公司派人到律所调解,承担张某全部损失——高丙芳承办
张某遭遇白银现货欺诈案(非诉解决)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6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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