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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案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刑初字第194号,起诉意见书认定其贪污205万元,受贿60万元,挪用公款25万元,单位行贿34万元,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其贪污153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高丙芳承办
A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9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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