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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案
泰山区法院(2012)泰山刑初字第282号,刘致人轻伤,侦查阶段律师争取到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两次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泰山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高丙芳承办
刘某故意伤害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6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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