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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案
宁阳县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170号,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律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请复核,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撤消了该认定书,并采纳律师的意见,重新做出了认定书。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在徐某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高丙芳承办
徐某交通肇事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5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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