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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A公司与宁阳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
泰安仲裁委员会(2013)泰仲裁字第59号,工程原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跑路,B公司接管,A公司主张145万元停工损失获仲裁裁决支持——高丙芳承办
泰安A公司与宁阳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4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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