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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慈某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泰山区法院一审(2012)泰山民初字第283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因刘某拒收传票而缺席判决刘某支付慈某装修款,二审接受委托,经过努力,二审改判减少了装修款金额——高丙芳承办


刘某与慈某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4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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