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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公司与A公司、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26号、(2014)鲁商终字第391号、(2015)泰商重初字第4号、(2016)鲁民终字889号,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停产3年,无付款能力,L公司请求B公司对A公司1000万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历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终获支持——高丙芳承办
L公司与A公司、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5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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