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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某起诉本律师侵犯名誉权案
一审岱岳区法院、二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慈某与刘某因装修费发生纠纷,刘某伤害慈某致其轻伤,刑事案件中,本律师做刘某辩护人,两次庭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在慈某要求刘某支付剩余装修费的民事诉讼中,律师二审介入,改判减少了诉请金额,慈某对本律师怀恨在心。本律师将刑事案件作为经典案例发表在中顾法律网,有两处慈某的名字,慈某以此为由,起诉本律师名誉侵权,该案历经一、二审驳回慈某的全部请求——高丙芳
慈某起诉本律师侵犯名誉权案 2018-4-4 本文被阅读 16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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