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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一) 2018-5-14 本文被阅读 15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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