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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过程中,债权人能否申请加入仲裁程序?



   


案情:某地仲裁委仲裁案件。甲公司系申请人,乙公司系被申请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乙提起反请求并保全了甲的银行账户。后乙将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并通知了甲。刘某据此向仲裁庭申请变更反请求申请人为自己。依据是《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债权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某地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十条规定与该条完全相同。但是甲不同意刘某成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所以,仲裁庭做出口头决定,不予准许。仲裁庭认定刘某为案外人,依据的是该地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其他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


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


(一)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请求增加同一仲裁协议下其他协议方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会决定是否同意。本会作出同意决定的,多方申请人或多方被申请人不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该方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请求增加同一仲裁协议下其他协议方为被申请人,且该协议方放弃重新选定仲裁员并认可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在仲裁庭组成前,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案外人同意,书面申请增加其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也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申请作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加入仲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本会决定。本会作出同意决定的,多方申请人或多方被申请人不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该方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在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经过案外人同意,书面申请增加其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也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申请作为仲裁当事人,在案外人放弃重新选定仲裁员并认可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时,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刘某提出书面异议,后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也是仲裁庭的意见。认为刘某如果自己申请仲裁没有问题,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在仲裁程序启动后,受让人就成为案外人了,必须经过第十九条的程序,如果甲不同意,刘某就不能成为反请求申请人。


下面对该仲裁规则第十条、第十九条进行深度剖析:


第十条的债权受让人、第十九条的其他协议方、第十九条的案外人是三种不同的主体,是并列的关系,不存在案外人的规定是债权受让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第二道门槛的的问题,三种主体分别适用规则中各自的规定,谁也不是谁的前提,互不干涉。这样的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也才不会出现本案中刘的保全顺位在先的利益被剥夺的后果。其实,第十九条将其他协议方和案外人区分开来,本身已经说明,不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外的主体都叫案外人,所以,案外人的规定不是其他主体加入的第二道必经程序。举个形象的例子吧。有份合同,当事人有甲乙丙三方。甲对乙申请仲裁,乙对甲提起反请求,仲裁庭组成后,乙将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给丁,戊是案外人,与这份合同有一定关联,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关键作用。此时,甲、乙是仲裁案当事人,丙是其他协议方,丁是债权受让人,戊是案外人,丙、丁、戊如果想进入仲裁程序,则根据各自的规定对号入座,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的要求进来即可。丙说白了就是乙的化身,因为不是债权债务概括受让人,所以,都不能叫替身,只能叫分身。它和戊不一样,戊是合同主体之外的人,所以叫案外人。丙就不是案外人,而是其他协议方。丁就是乙的转化,本身就是代行乙的权利,所以,不是案外人。


深度解析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可以发现,案外人还是案内人,这个“案“的范围或者边界就是这份合同,而不是这个仲裁案件,合同主体都是案内人,甲乙是仲裁当事人,丙是其他协议方,甲乙丙都是案内人,戊不是合同主体,所以是案外人。丁是债权受让人,就是乙的分身,所以,丁的合同权利与乙剩余的合同义务合起来才是完整的乙的合同权利义务,才是乙这一个当事人。乙和丁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在这份合同中,都不是独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是半个人,加起来才是乙这一个当事人。丁不是案外人,不能适用第十九条案外人的规定。丁加入仲裁程序,按照第十条规定即可,查明没有三种除外情形,就应当准许其成为反请求申请人。否则,刘某的保全在先的利益就被损害。


法律和仲裁规则都是衡平的,一旦在个案的适用中出现了剥夺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情形,那么,对这个规定的适用一定是错误的。本案将债权受让人错误理解为案外人,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则得出的结果就剥夺了刘某的权利。且,如此理解适用这两条规定,实际对债权转让人转让债权的时间施加了时间的限制,即,申请仲裁前可以自由转让,申请仲裁后就必须经过对方同意,这违背立法本意。


再有,独立适用第十条规定,允许刘某成为反请求申请人,不会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有任何不利影响,他无权干涉乙公司转让债权,法律只规定,通知他即可。且允许刘某进入仲裁程序,对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决有利无害,


综上,仲裁庭应当准许刘某成为反请求申请人。




仲裁过程中,债权人能否申请加入仲裁程序? 2021-5-18 本文被阅读 14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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